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务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配合学校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校财务工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院在资助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平均上岗工时,测算全院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二)遵守院规院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
(一)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二)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三)扶困优先。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需要面向全院学生招聘外,一般岗位只招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且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学院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申请;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学院公布招聘信息;
(三)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提交申请;
(四)学院组织面试;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用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对勤工助学岗位应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
(一)要及时建立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要加强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安全、不健康以及不适合学生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学院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学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1)不遵守纪律或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不遵守院规院纪的;
(3)未经同意随意离岗的;
(4)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
(5)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学院应密切关注本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如果需要进行调整,需与学院协商,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
(二)我院的用工酬金按期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学院财务工作部门核发;
(三)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勤工助学酬金一律打入学生的银行缴费卡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