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会主席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充分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统筹指导和开展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序。小组成员视班级人数及组成结构合理配置,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第八条 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后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学习不求上进,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平时吃穿超度,使用高档手机,电脑、佩戴金银首饰等贵重消费品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7、拒不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者;
8、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9、不配合学院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统筹安排,与各班级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资料准备
学院协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暑假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认定表》。学生如实填写《认定表》,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可同时提供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如: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二)个人申请
开学后,学生持《认定表》及其他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学生已获资助情况等。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六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或学院推荐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条件。学院应准确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