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加强我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切实使资助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统招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工作机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任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2、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长(系主任)、副书记(或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为成员。
第六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建立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培训体系;
2、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办法;
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4、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做好资助经费的统筹和分配;
5、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6、评审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名单;
7、收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及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8、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9、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上的各类资助资金。
10、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研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依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2、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本学院的评定工作;
3、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收集并建立二级学院学生信息库;
4、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5、上报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名单;
6、安排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成年度总结。
第八条 学院资金管理处设立榆林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后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学习不求上进,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4、平时吃穿超度,使用高档手机,电脑、佩戴金银首饰等贵重消费品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7、拒不参加学校规定和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者;
8、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学校每个学年安排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凡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出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对于当年录取的新生,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二级学院以《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到校后的日常消费行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对于已在校的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各二级学院要安排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再结合该生在班级的学习情况等,进行认真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资助管领导小组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资助的类别和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类别、标准、程序及条件
(一)类别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
4、学校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其他社会资助,依据其具体办法执行。
(二)评定程序
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初审并公示——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上级审定。
(三)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⑤家庭经济困难(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各用工单位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参加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
(一)固定岗位
1、岗位的设置与管理。学校在教学、管理、后勤、图书馆等部门的辅助性工作中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一般称为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期间的管理,并对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和年终的鉴定,并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抽查工作。每学期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对勤工助学岗位以及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2、审批程序:
1)、用工单位将所需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和人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报酬发放程序。各用工单位将考勤表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报酬发放表——报送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按照审批后报酬金额发放到勤工助学学生卡内。
(二)临时岗位
用人单位需临时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商定用人数及报酬金额。
第十九条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制度是指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办法进行资助。绿色通道在新生来校报到时开通。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
第六章 受资助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受资助学生有权按规定、足额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扣发资助经费;
2、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
3、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受资助学生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
2、受资助学生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与学习无关的物品。
3、受资助学生必须履行承诺。根据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要求受资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参加学校组织、规定的义务劳动(每学期不低于10小时)和社会公益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