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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增订细则(试行)
2019-12-16 11:20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补充,设通报批评处分。适用于榆林学院管理学院在读学生,其它处分参照《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通报批评处分期限为一学年,作为奖助评优、党员发展的重要依据。处分到期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违纪行为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违纪行为处理由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备案。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课或不参加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一学期累计缺勤达到6课时(含);

(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如运动会)达到半天;

(三)学生连续三次早操缺勤或者一学期累计缺勤达到5次;

(四)学生连续三次晚自习缺勤或者一学期累计缺勤达到5次;

(五)学生在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各类小长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

(六)学生有由别人代替上课或者代替别人上课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党总支

2019年11月27日

上一条:《榆林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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