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网站>>教学工作>>教学制度>>正文

管理学院毕业实习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4日 10:10 次浏览 背景颜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本科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的,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条 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综合理解,提高对专业的整体认识并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强化认识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三条 毕业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

第四条 院主管领导,负责协调全院毕业实习工作;审核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分配或组队计划;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工作;组织实习检查;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负责与学校主管部门业务联系并贯彻学校有关工作精神。

第五条 教研室负责拟订毕业实习大纲、实习分组计划及实习经费预算;负责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及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及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实习学生的业务学习和工作,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及健康状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工作规章,密切关注实习学生的安全和生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教研室根据本科生培养方案要求,在实习前三个月,向教学秘书递交实习报告。教学秘书在一周内按照教学计划予以核准并报主管领导。

第八条 成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拟订、审核“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等,印制有关实习鉴定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实习学生所属专业教研室于实习前一个月,将实习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计划报实习领导小组审核。毕业实习的组织形式视各专业的特点而定,可采取统一分配或学生自主实习(学生自己联系单位,按照实习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相结合的形式。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该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同时注意培养年轻教师。

实习前,实习领导小组要组织实习动员和实习教育,向学生发放实习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日程记录”,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工作记录。”实习领导小组要加强实习工作检查,同时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递交“实习日程记录”、“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递交“指导实习工作记录”和“指导实习工作总结”,教研室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实习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参加工作的内容、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工作的认识、本人实习的不足之处、对实习工作的建议、对专业教育的建议等等。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一周,各专业教研室将“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成绩和优秀 “实习报告”交实习领导小组。实习工作总结应包含实习班级、实习点数、人数、分布及实习工作的组织过程、实习及指导的总体情况、完成计划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实习成绩根据毕业实习报告及毕业实习日程记录(40%)、实习鉴定(40%),结合检查、了解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20%)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按规定完成实习日程记录、实习报告以及其它要求者;违反工作规章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者;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缺勤累计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表现不好,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专业教研室结合专业特点,可增加必要的管理内容或组织工作环节,但不得减少管理环节。

第十八条 教研室和教学秘书必须加强毕业实习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通过之日起执行。